本院受理原告刘舒与被告罗健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被告罗健荣送达本院作出的(2025)粤0402民初1986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被告罗健荣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刘舒偿还借款本金272519.5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272519.5元为基数,自2024年7月5日起,按年利率13.8%计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945.86元,由原告刘舒负担81.27元,被告罗健荣负担5864.5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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