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乐品居装饰有限公司、刘吕正:
本院受理原告李文志诉被告汤俊、广东乐品居装饰有限公司、刘吕正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上诉人李文志向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请:
一、撤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25)粤0402民初3338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依法改判被上诉人广东乐品居装饰有限公司向上诉人原告李文志支付劳务费41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41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12月15日起按年利率3.4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维持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25)粤0402民初3338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广东乐品居装饰有限公司、刘吕正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上诉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则依法作出处理。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