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粤0402民初5407号
佛山市深阿尔发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珠海高卓家具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深阿尔发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广东禾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贝罗尼制药(广东)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54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佛山市深阿尔发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珠海高卓家具有限公司支付合同款项61800元;
二、被告佛山市深阿尔发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珠海高卓家具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不超过61800元的实际尚欠款项为基数,自2023年9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2倍计算);
三、驳回原告珠海高卓家具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729.56元、保全费791.82元,合计2521.38元,由被告佛山市深阿尔法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原告预交的费用2521.38元,本院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退回,被告佛山市深阿尔法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7日内向本院交纳。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至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