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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31038号原告珠海仁恒和由置地有限公司与被告蔡丽莎追偿权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作者:彭念念  发布时间:2026-04-20 10:59:55 打印 字号: | |

蔡丽莎

原告珠海仁恒和由置地有限公司与被告蔡丽莎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以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31038号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蔡丽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珠海仁恒和由置地有限公司支付以3788273.67元为基数、自2025年8月8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银行同期一年期LPR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珠海仁恒和由置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86元,由被告蔡丽莎负担1220元,由原告珠海仁恒和由置地有限公司负担3166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被告蔡丽莎负担588元,由原告珠海仁恒和由置地有限公司负担4412197元。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告珠海仁恒和由置地有限公司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8146.19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本院退回35568.19元。被告蔡丽莎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7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责任编辑:彭念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