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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18452号本院受理原告陈澄诉被告黄绍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结案公告
  发布时间:2026-04-20 10:50:38 打印 字号: | |

黄绍峰

本院受理原告陈澄被告黄绍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送达方式向你方直接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184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黄绍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陈澄支付劳务工资7957.88元;

二、被告黄绍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陈澄支付住宿费1200元;

三、驳回原告陈澄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50元,由被告黄绍峰负担。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告陈澄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0元,由本院退回。被告黄绍峰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7日内向本院交纳。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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