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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粤0402民初528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诉被告陈云云、钟炳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6-04-18 20:53:28 打印 字号: | |

钟炳浩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诉被告陈云云、钟炳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因用其它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等材料。原告的诉讼请求为:一、判令被告陈云云立即偿还借款本金96802.29元以及暂计至20241228日的逾期利息12772.31元、违约金622.99元;二、判令被告陈云云立即支付自2024122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按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的5%计算);三、判令被告陈云云支付暂计至20241228日的分期手续费2929.02元及自20251月起按每月488.17元计算分期手续费,应计算至还清之日止,计算期限不超过20261月;四、判令被告钟炳浩对第一、二、三项诉讼请求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五、判令原告对被告陈云云名下车牌号为粤C379L5丰田牌机动车处置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六、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606031000在本院南湾人民法庭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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