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胜: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诉被告张国珍、陈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因用其它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等材料。原告的诉讼请求为:一、判令被告张国珍立即偿还借款本金139346元以及暂计至2024年12月28日的利息115550.85元、违约金1494.23元;二、判令被告张国珍立即支付自2024年12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按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的5%计算);三、判令被告张国珍支付分期手续费3751.22元;四、判令被告陈胜对第一、二、三项诉讼请求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五、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受理费、公告费等全部诉讼费用。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6年06月03日10时00分在本院南湾人民法庭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