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南湾支行与被告珠海市颐和居物业有限公司、陈如强、陈思源、陈思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因用其它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等材料。
原告的诉讼请求为:一、判决被告珠海市颐和居物业有限公司、陈如强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370000元;二、判决被告珠海市颐和居物业有限公司、陈如强向原告支付暂计至2025年3月26日的利息21310.94元、罚息3801.88元,复利77.28元及自2025年3月2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复利[按重定价日(即每年3月28日)前一日对应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以上LPR加40bp的基础上上浮50%的年利率计算,罚息以应付未付本金为基数、复利以应付未付利息(含正常息、罚息)为基数计算];三、判决被告珠海市颐和居物业有限公司、陈如强向原告支付律师费损失38900元;(以上三项暂合计 2434090.1 元)四、判决确认原告就本案债权对依法处分被告陈思源名下位于珠海市斗门区白藤湖湖滨二区2号2栋1101房、珠海市斗门区白藤湖湖滨二区2号2栋1001房所得价款在担保的债务最高余额339275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五、判决被告陈思婷对被告陈如强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判决四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等费用。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6年06月04日上午10时0分在本院南湾人民法庭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