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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粤0402民初6039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南湾支行与被告珠海市粤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曾颂琴、汤新娣、曾剑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6-04-17 20:35:53 打印 字号: | |

珠海市粤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曾颂琴、汤新娣、曾剑平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南湾支行与被告珠海市粤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曾颂琴、汤新娣、曾剑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因用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等材料。

原告的诉讼请求为:一、判决被告珠海市粤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曾颂琴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7420000元;二、判决被告珠海市粤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曾颂琴向原告支付暂计至2025年5月20日的正常利息76916.1元,罚息0元,复利265.19元及自2025年5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复利[按6.45%的年利率计算,罚息以应付未付本金为基数、复利以应付未付利息(含正常息、罚息)为基数计算];三、判决被告珠海市粤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曾颂琴向原告支付律师费损失51600元;(以上三项暂合计7548781.29元)四、判决确认原告就本案债权对依法处分被告汤新娣名下位于珠海市香洲区香湖路168号14栋301房所得价款在担保债权数额1060254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五、判决被告曾剑平对被告珠海市粤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判决四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等费用。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60604上午10时0分在本院南湾人民法庭第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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