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的薛晨诉珠海市中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粤0402民初335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事项:被告珠海市中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薛晨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57524.1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38.1元,由被告珠海市中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原告薛晨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238.1元,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向本院申请退回。被告珠海市中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1238.1元,逾期未交纳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