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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32504号原告珠海市塔鑫酒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嘉志、李静一、珠海市乐纷青少年英语培训中心、珠海赢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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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6-04-16 16:12:38 打印 字号: | |

徐嘉志、李静一、珠海市乐纷青少年英语培训中心、珠海赢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珠海市塔鑫酒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嘉志、李静一、珠海市乐纷青少年英语培训中心、珠海赢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于2026年2月11日作出2025)粤0402民初32504号民事判决书,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粤0402民初325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徐嘉志、李静一珠海赢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对珠海市吉莲云海汇建材商行未偿还原告珠海市塔鑫酒业有限公司的借款2819346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徐嘉志、李静一珠海赢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清偿后可向珠海市吉莲云海汇建材商行追偿;

二、被告徐嘉志、李静一珠海赢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对珠海市吉莲云海汇建材商行未偿还原告珠海市塔鑫酒业有限公司的借款利息(以2819346元为本金,自2024年5月26日起至实际付清日,按年利率13.4%计算)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徐嘉志、李静一珠海赢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清偿后可向珠海市吉莲云海汇建材商行追偿;

三、被告徐嘉志、李静一珠海赢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对珠海市吉莲云海汇建材商行应赔偿珠海市塔鑫酒业有限公司的律师费100000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徐嘉志、李静一珠海赢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清偿后可向珠海市吉莲云海汇建材商行追偿;
    四、驳回原告珠海市塔鑫酒业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160元,由被告徐嘉志、李静一珠海赢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责任编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