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法院公告 > 送达公告
(2025)粤0402民初25919号原告珠海市香洲区粤乐建香蕉批发档与被告李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2025)粤0402民初25919号原告珠海市香洲区粤乐建香蕉批发档与被告李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2025)粤0402民初25919号原告珠海市香洲区粤乐建香蕉批发档与被告李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作者: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6-04-17 16:11:54 打印 字号: | |

李民

本院受理原告珠海市香洲区粤乐建香蕉批发档与被告李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于2026年2月3日作出2025)粤0402民初25919号民事判决书,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粤0402民初259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珠海市香洲区粤乐建香蕉批发档(经营者李建堂)支付货款700元;

二、被告李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珠海市香洲区粤乐建香蕉批发档(经营者李建堂)偿还借款7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李民负担。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责任编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