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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25916号原告珠海市三原色建筑装饰设计院有限公司与被告耿文龙、张吉明、赵美顺、第三人东方龙弘承文化发展(北京)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
(2025)粤0402民初25916号原告珠海市三原色建筑装饰设计院有限公司与被告耿文龙、张吉明、赵美顺、第三人东方龙弘承文化发展(北京)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
(2025)粤0402民初25916号原告珠海市三原色建筑装饰设计院有限公司与被告耿文龙、张吉明、赵美顺、第三人东方龙弘承文化发展(北京)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
作者: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6-04-17 16:11:03 打印 字号: | |

耿文龙、张吉明、赵美顺、东方龙弘承文化发展(北京)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珠海市三原色建筑装饰设计院有限公司与被告耿文龙、张吉明、赵美顺、第三人东方龙弘承文化发展(北京)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已于2026年2月3日作出2025)粤0402民初25916号民事判决书,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粤0402民初259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耿文龙在未缴纳出资520万元范围内,对珠海国际仲裁院珠仲裁字(2023)第693号裁决书确定的第三人东方龙弘承文化发展(北京)有限公司对原告珠海市三原色建筑装饰设计院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二、被告张吉明在未缴纳出资380万元范围内,对珠海国际仲裁院珠仲裁字(2023)第693号裁决书确定的第三人东方龙弘承文化发展(北京)有限公司对原告珠海市三原色建筑装饰设计院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三、被告赵美顺在未缴纳出资100万元范围内,对珠海国际仲裁院珠仲裁字(2023)第693号裁决书确定的第三人东方龙弘承文化发展(北京)有限公司对原告珠海市三原色建筑装饰设计院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19187.31元,由被告耿文龙、张吉明、赵美顺共同负担。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责任编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