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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33531号原告珠海市瑞和康医疗有限公司与被告阳高县中医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作者:邱晓玲  发布时间:2026-04-17 16:08:23 打印 字号: | |

阳高县中医医院:

本院受理原告珠海市瑞和康医疗有限公司与被告阳高县中医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送达方式向你方直接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被告阳高县中医医院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335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阳高县中医医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珠海市瑞和康医疗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516200元以及截止至2025年8月15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175487.45元;二、被告阳高县中医医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珠海市瑞和康医疗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3516200元为基数,自2025年9月26日起按照年利率4.5%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三、被告阳高县中医医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珠海市瑞和康医疗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5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6733.5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被告阳高县中医医院负担。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告珠海市瑞和康医疗有限公司已预交的受理费36733.5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本院退回受理费36733.5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被告阳高县中医医院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7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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