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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25465号原告南昌云证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钟畅追偿权纠纷一案
(2025)粤0402民初25465号原告南昌云证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钟畅追偿权纠纷一案
(2025)粤0402民初25465号原告南昌云证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钟畅追偿权纠纷一案
作者: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6-04-17 16:07:49 打印 字号: | |

钟畅

本院受理原告南昌云证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钟畅追偿权纠纷一案,已于2025年12月16日作出2025)粤0402民初25465号民事判决书,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粤0402民初254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钟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昌云证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4239.26元;

二、被告钟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昌云证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以4239.26元为计算基数,自2024年11月2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

三、被告钟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昌云证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支付担保费72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钟畅负担。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责任编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