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通建: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公司与被告杨通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中心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案号为(2025)粤0402民初26214号。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方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请求:1.两被告支付原告粤C5Q678号牌车辆保险赔偿款8060元及利息97.53元(利息以806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赔付日2024年8月1日起暂计至2024年11月30日,实际计算至付清之日),先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予以赔偿,仍不足的由被告杨通建予以赔偿,暂计8157.53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你方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6年5月14日上午9时在本院新审判综合楼213审判庭(珠海市香洲区翠民路29号)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