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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28723号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彭平昌、罗妙晴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发布时间:2026-03-25 11:10:56 打印 字号: | |

彭平昌、罗妙晴: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彭平昌、罗妙晴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5)粤0402民初28723号。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请求:1.被告彭平昌立即归还原告理赔款176686.17元(截止理赔事实发生,被告彭平昌尚欠本金190701.63元、利息4907.7元、罚息708.64元,原告按照保单约定比例理赔本息共176686.17元);2.被告彭平昌立即支付应付原告的保险费2010.4元:3.被告彭平昌立即支付违约金27492.37元(其中以理赔款32389.45元为基数,按每日0.04%:以理赔款144296.72元为基数,按每日0.04%;均自2024621日暂计算至2025715日,实际计至清偿之日止);4.被告彭平昌立即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律师代理费4000元;上述各项金额合计210188.94元;5.被告罗妙晴对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6.原告就依法处分抵押物(位于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金岛路11631单元101房,房地产权证号:粤(2019)珠海市不动产权第0024723号)所得的价款在诉讼请求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7.二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包括本案受理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你方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6515日上午9时在本院新审判综合楼217审判庭(珠海市香洲区翠民路29号)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责任编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