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冠佳、珠海艾仑德传媒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珠海华发智汇湾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捷弘、赵冠佳、珠海艾仑德传媒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一、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租金83555.61元以及违约金(以每月应交租金为基数,分别从欠费当月6日起按每日千分之三标准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5年9月12日违约金为112302.16元);二、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电费4714.65元以及违约金(以每月应交电费为基数,分别从欠费次月6日起按每日千分之三标准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5年9月12日违约金为9677.47元);三、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公摊能耗费用1080.61元以及违约金(以每月应交公摊能耗费为基数,分别从欠费当月6日起按每日千分之三标准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5年9月12日违约金为1535.73元);四、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运营服务费13200元以及违约金(以每月应交运营服务费为基数,分别从欠费当月6日起按每日千分之三标准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5年9月12日违约金为14143.8元);五、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律师费14000元;六、判令被告二在180000元范围内对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请求承担清偿责任;七、判令被告三在120000元范围内对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请求承担清偿责任;八、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等原告主张债权的费用。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判员富红独任审理。开庭时间为 2026年05月13日14时30分 ,开庭地点为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13审判室(珠海市香洲区翠民路29号),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