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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25506、25691号原告张志峰与被告(25506)郑伟杰、(25691)闫武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两案公告判决
  发布时间:2026-03-27 15:07:08 打印 字号: | |

郑伟杰、闫武华

本院受理原告张志峰与被告(25506)郑伟杰、(25691)闫武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两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25506、256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25506)一、被告郑伟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志峰支付2025年1月15日至2025年3月14日期间的租金7000元;二、被告郑伟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志峰支付律师费3000元;三、驳回原告张志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14元,由原告张志峰负担1.84元、被告郑伟杰负担56.3元。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告张志峰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8.14元,由本院退回56.3元。被告郑伟杰负担的诉讼费,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25691)一、被告闫武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志峰支付租金30200元;二、被告闫武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志峰支付水电费共计1101.8元;三、被告闫武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志峰支付律师费3000元;四、驳回原告张志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86.12元,由原告张志峰负担452.31元、被告闫武华负担733.81元。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告张志峰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186.12元,由本院退回733.81元。被告闫武华负担的诉讼费,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