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益宏:
本院受理原告珠海市东部新南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成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黄益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被告广东成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诉状。
被告广东成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诉人诉请如下:1.撤销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25)粤0402民初2109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2.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珠海市东部新南建材有限公司对上诉人广东成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3.判令本案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均由被上诉人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