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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26639号原告耿浩艺与被告耿军抚养纠纷一案
应诉及开庭公告
  发布时间:2026-04-15 17:59:23 打印 字号: | |

耿军:

本院受理原告耿浩艺与被告耿军抚养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及证据副本、通知书(普通独任)、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自2025年8月1日起,每月向原告支付抚养费人民币2000元,直至原告年满十八周岁为止;2.判令被告向原告一次性支付拖欠的抚养费共计人民币323000元(2013年7月至2016年6月按照每月3000元计算,即3000元/月×35个月=105000元;2016年7至2025年7月按照每月2000元计算,即2000元/月×109个月=218000元);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6年6月5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401室(地址:珠海市香洲区翠民路29号)不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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