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机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中机城市建设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狮(广东)金属材料加工有限公司与被告中机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中机城市建设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方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等。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一、被告中机城市建设有限公司、被告中机城市建设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向原告支付货款14803.9元及利息2269.56元(利息以欠付货款14803.9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业拆借利率LPR的1.5倍计算,自2022年11月1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止2025年11月1日为2269.56元。);二、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以上暂合计17073.46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和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6年6月2日下午14时30分在高新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开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