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浩:
原告陈六明与被告珠海市达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兰海洋、李浩、珠海市佳成酒店有限公司,第三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37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珠海市达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陈六明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250元;
二、被告珠海市达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陈六明支付停工留薪期(2023年12月12日至2024年6月12日)工资39150元;
三、被告珠海市达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陈六明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5675元、一次性医疗补助金6525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6100元;
四、被告兰海洋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与被告珠海市达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五、驳回原告陈六明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元,由被告珠海市达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兰海洋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