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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34317号原告刘萍与被告李锦镇,第三人霍叶兰、洪茂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应诉公告
  发布时间:2026-04-14 17:34:28 打印 字号: | |

洪茂祥:

    本院受理原告刘萍与被告李锦镇,第三人霍叶兰、洪茂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刘萍的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清偿欠款80万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清偿欠款产生的资金占用费,计算方式为以80万元为本金,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10月8日起计算值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算至2025年9月23日为71079.45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李锦镇的反诉请求:1.判令反诉被告向反诉原告返还款项20万元;2.判令反诉被告向反诉原告支付逾期利息暂计22920元(以20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10月8日起按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即3.65%)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现暂计至2025年11月26日);3.判令反诉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本院决定于2026年6月8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新审判业务楼305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你方的举证期限和提交书面答辩状的期限为诉讼材料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本院将依法裁判。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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