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黎碧文与被告屈兰兰、李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送达方式向你方直接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被告屈兰兰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35855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500000元整;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自2025年3月1日起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借款本金2500000元为基数,利率按照lpr3.35%的四倍计算,暂计至2025年10月27日,暂计利息为218989.04元】;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律师费人民币50000元整;4.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二就原告上述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以上诉讼请求合计金额:2768989.04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2026年6月3日14时30分在新审判业务楼208审判庭由审判员肖辉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