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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28015号原告陈冠文诉被告孙天宝、珠海市创靓家居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应诉公告

  发布时间:2026-04-14 21:37:39 打印 字号: | |

            

珠海市创靓家居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陈冠文诉被告孙天宝、珠海市创靓家居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应诉材料,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变更审判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一、判令被告孙天宝立即向原告支付劳务费4847.5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以4847.5元为本金,从立案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二、判令被告珠海市创靓家居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三、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法律服务费3000元;四、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6年6月1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305室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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