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十字门综合超市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徐瑞遥诉被告珠海市十字门综合超市有限责任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应诉材料,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变更审判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2款,向原告支付人民币1000元的赔偿金;2.判令被告退还关东煮商品价款9.9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6年5月26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317室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