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光纯:
本院受理原告罗后与被告方文广、珠海市港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中心(普通合伙)、方光纯合同纠纷一案,现在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作出的(2025)粤0402民初110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珠海市港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中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罗后退还押金87000元及向原告罗后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87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10月9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二、被告珠海市港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中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罗后退还押金75500元及向原告罗后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75500元为基数,自2025年3月19日起计至付清日止,按照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三、驳回原告罗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77.43元、财产保全费892.79元(已由原告罗后预交),由被告珠海市港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中心、被告方文广、被告方光纯负担。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告罗后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577.43元、财产保全费892.79元,由本院退回。被告珠海市港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中心、被告方文广、被告方光纯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7日内向本院交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四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