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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10696号原告张楚颖诉被告刘家宝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作者:朱锦源  发布时间:2026-04-14 20:15:21 打印 字号: | |

刘家宝

本院受理原告张楚颖诉被告刘家宝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在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作出的(2025)粤0402民初106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刘家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楚颖赔偿40085.7元;二、驳回原告张楚颖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84.97元(已由原告张楚颖预交),由原告张楚颖负担327.97元,由被告刘家宝负担857元。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告张楚颖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648.91元,由本院退回1320.94元(1648.91元-1184.97元+857元)。被告刘家宝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7日内向本院交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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