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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19375号原告黎家轩、黎松应诉被告黑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珠海分公司、黑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第三人珠海向日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6-04-13 17:15:10 打印 字号: | |

黑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珠海分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黎家轩、黎松应诉被告黑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珠海分公司、黑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第三人珠海向日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193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黑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珠海分公司、黑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共同向原告黎松应、黎家轩返还购房款801065.07元及利息(以801065.07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3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黑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珠海分公司、黑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共同向原告黎松应、黎家轩支付律师费45000元;三、驳回原告黎松应、黎家轩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082.82元,由原告黎松应、黎家轩负担7716.56元,由被告黑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珠海分公司、黑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10366.26元。原告多交的案件受理费待本判决生效后由本院予以退回,两被告负担的案件受理费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责任编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