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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粤0402民初5805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与被告吴伟胜、钟东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发布时间:2026-04-10 19:15:57 打印 字号: | |

钟东红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与被告吴伟胜、钟东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方下落不明,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开庭传票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 1.判令两被告立即向原告归还贷款本金207796.09元及利息3146.47元、本金罚息76.28元、利息罚息30.25元(利息、本金罚息、利息罚息均暂计至2025年8月26日止);2、请求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25年8月27日起至贷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本金罚息、利息罚息(本金罚息以尚欠本金为基数、利息罚息以应付未付利息为基数均按5年期LPR-30基点上浮50%计算);3.判令两被告偿付原告为追索上述贷款本息而支付的律师费4604元;4.判令原告对处置两被告提供的抵押房产(珠海市斗门区白蕉镇永福二路21号5栋701房)所得款项在上述款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5.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6年5月29日上午10:00在本院南湾法庭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作出判决。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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