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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31863号关于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与被告关永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6-04-14 18:37:39 打印 字号: | |

关永祥: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与被告关永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在已审理终结。本院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民事判决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作出的(2025)粤0402民初318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一、被告关永祥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偿还借款本金213962.46元;二、被告关永祥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支付暂计至2025年11月14日止的正常利息8796.8元、(本金)罚息534.82元和复利(利息罚息)272.89元,并继续支付自2025年11月15日起至借款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和复利[罚息以借款本金213962.46元为基数,复利以欠付的正常利息8796.8元为基数,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在利率调整日(每年1月1日调整一次)前最后一次公布的五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减30个基点(1个基点等于0.01%)的基础上上浮50%计算]。上述利息、罚息、复利之和以不超过以欠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金额为限;三、被告关永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偿付律师费1200元;四、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就上述第一至第三项债务对依法处分被告关永祥名下抵押的中山市坦洲镇大兴路117号碧涛花园15幢2门605房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五、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95.95元,由被告关永祥负担。原告已同意被告关永祥负担的部分,由被告关永祥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径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六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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