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霞、邱宇舟: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与被告周霞、邱宇舟、邱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们下落不明,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开庭传票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 1.判令被告周霞、邱宇舟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支付借款本金234243.27元及暂计至2025年5月22日止的利息2072.17元、罚息74.67元和复利11.65元;2.判令被告周霞、邱宇舟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支付自2025年5月23日起至借款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在利率调整日(每年1月1日调整一次)前最后一次公布的五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减137个基点的基础上上浮50%计收罚息及复利(罚息以本金234243.27元为基数,复利以正常利息为基数);3.确认原告对依法处分抵押房产(珠海市香洲凤凰北路1001号1栋901房)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判令被告邱兵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律师费1200元、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等其他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6年6月3日上午9:30在本院南湾法庭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作出判决。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