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聚惠一方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与被告珠海聚惠一方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32119号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珠海聚惠一方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支付电梯维保费7560元;
二、被告珠海聚惠一方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支付以维保费7560元为基数、自2025年9月5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银行同期同类LPR利率计算的资金占用费。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珠海聚惠一方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0元,由本院全额退回。被告珠海聚惠一方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7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