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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34748号原告汪克宏与被告沈明健,章晶、第三人佛山章臣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判决公告
作者:彭念念  发布时间:2026-04-14 15:28:07 打印 字号: | |

沈明健,章晶,佛山章臣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原告汪克宏与被告沈明健,章晶、第三人佛山章臣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以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34748号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追加被告章晶为(2025)粤0402执3396号案的被执行人,

被告章晶在出资额60万元范围内对案涉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二、追加被告沈明健为(2025)粤0402执3396号案的被执行人,被告沈明健在出资额40万元范围内对案涉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1505.5元,由被告章晶、沈明健负担。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告汪克宏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505.5元,由本院全额退回。被告章晶、沈明健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7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责任编辑:彭念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