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明健,章晶,佛山章臣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原告汪克宏与被告沈明健,章晶、第三人佛山章臣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以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34748号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追加被告章晶为(2025)粤0402执3396号案的被执行人,
被告章晶在出资额60万元范围内对案涉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二、追加被告沈明健为(2025)粤0402执3396号案的被执行人,被告沈明健在出资额40万元范围内对案涉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1505.5元,由被告章晶、沈明健负担。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告汪克宏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505.5元,由本院全额退回。被告章晶、沈明健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7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