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洋:
本院受理原告庄流程与被告刘洋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送达方式向你方直接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被告刘洋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32030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法院判违法人刘洋赔偿我医疗费5000元、误工费5000元(500元×10天)、交通费1000元(斗门来香洲共计10次×100元)、护工费1000元、营养费5000元、伤后康复费10000元、精神损害费25000元,总计52000元;2.被告负担此次诉讼费。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2026年6月3日14时30分在新审判业务楼317审判庭由审判员欧绍强独任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四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