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粤0402民初34493号
李子峰:
原告郑俊贤与被告李子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粤0402民初34493号。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方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欠款331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决定于2026年5月11日9时30分在本院新审判综合楼106审判庭(珠海市香洲区翠民路29号)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你方的举证期限和提出书面答辩状的期限为诉讼材料送达之日起15日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将依法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