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法院公告 > 送达公告
(2025)粤0402民初34509号 原告珠海德渝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诉被告珠海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正华集团(广东)有限责任公司、珠海保税区星汉置业有限公司、珠海保税区和芯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发布时间:2026-04-10 16:31:08 打印 字号: | |

(2025)粤0402民初34509号

正华集团(广东)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珠海德渝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诉被告珠海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正华集团(广东)有限责任公司、珠海保税区星汉置业有限公司、珠海保税区和芯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诉讼材料。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原告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转立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依法判令被告珠海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正华集团(广东)有限责任公司、被告珠海保税区星汉置业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星汉置业商务办公楼项目的工程款本金33749949.9元及自2022年12月2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工程款延期支付利息(以工程款本金33749949.9元为基数,按照每月2%的标准自2022年12月25日起计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暂计至2025年5月31日为19574970.94元);2.依法判令被告珠海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正华集团(广东)有限责任公司、被告珠海保税区星汉置业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停工损失、现场材料及设备折价款、项目代缴款、施工场地(生活区)费用补偿款共计6060085.57元;3.依法判令被告珠海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正华集团(广东)有限责任公司、被告珠海保税区星汉置业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可得利益损失4800000元(以未完成工程部分造价约120000000元计算4%);4.依法判令被告正华集团(广东)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返还劳务分包保证金2000000元及支付自2022年7月1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保证金利息(以2000000元为本金,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息1.5倍计算,暂计至2025年5月31日为302358.32元);5.依法判令被告正华集团(广东)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850000元及支付自2022年9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借款利息(以1850000元为本金,按照4倍LPR计算,暂计至2025年5月31日为703174.72元);6.依法判令被告珠海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正华集团(广东)有限责任公司、被告珠海保税区星汉置业有限公司向原告赔偿律师服务费损失50000元;7.依法判令原告对案涉工程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8.依法判令被告珠海保税区和芯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珠海保税区星汉置业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9.依法判令四被告承担本案全部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等诉讼费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方的举证期限和提出书面答辩状的期限为诉讼材料送达之日起15日内。开庭时间为2026年5月29日下午14时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新审判业务楼206审判庭(珠海市香洲区翠民路29号),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四月十日


 
责任编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