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粤0402民初34524号
上海秦时月商业有限公司、白晓龙:
本院受理原告湖北菘庆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秦时月商业有限公司、郭凯、白晓龙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诉讼材料。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原告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转立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699387元;2.本案诉讼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方的举证期限和提出书面答辩状的期限为诉讼材料送达之日起15日内。开庭时间为2026年5月27日下午14时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新审判业务楼101审判庭(珠海市香洲区翠民路29号),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四月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