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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29845号原告珠海汇诚保通消防设备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杨述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6-04-13 17:40:20 打印 字号: | |

(2025)粤0402民初29845号 

杨述澄:

本院受理原告珠海汇诚保通消防设备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杨述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已作出(2025)粤0402民初29845号民事判决书,因无法直接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5)粤0402民初298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杨述澄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珠海汇诚保通消防设备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租金139125元;二、被告杨述澄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珠海汇诚保通消防设备科技有限公司支付逾期租金利息13215元;三、被告杨述澄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珠海汇诚保通消防设备科技有限公司支付以139125元为基数、以同期一年期LPR的两倍为标准、从2025年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51.57元,由被告杨述澄负担。被告杨述澄负担的案件受理费3451.57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六年四月十三


 
责任编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