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娜:
本院受理原告金太山与被告李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被告李娜公告送达本院作出的(2025)粤0402民初1617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金太山偿还借款本金194931.35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194931.35元为本金,自2024年10月2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3.45%
计付);二、驳回原告金太山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应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四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