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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26282号原告安资(珠海)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春苗、叶发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6-04-13 09:38:41 打印 字号: | |

(2025)粤0402民初26282号 

陈春苗、叶发健:

本院受理原告安资(珠海)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春苗、叶发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已作出(2025)粤0402民初26282号民事判决书,因无法直接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5)粤0402民初262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陈春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资(珠海)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租金、管理费、推广费、外摆管理费、水费合计86559.59元;二、被告陈春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资(珠海)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自2025年7月6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86559.59元为基数、按同期一年期LPR计算的利息损失;三、被告叶发健对被告陈春苗的上述债务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12.26元,由被告陈春苗、叶发健负担。被告陈春苗、叶发健负担的案件受理费4012.26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六年四月十三


 
责任编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