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莹:
本院受理的原告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诉被告马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因用其它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等材料。原告的诉讼请求为:一、判令被告马莹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80000.00元及暂计至2025年5月26日止的利息462.99元、罚息2881.50元、复利16.51元;支付自2025年5月27日起至借款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和复利(其中罚息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复利以尚欠利息为基数,均按贷款年利率8.50%上浮50%即12.75%计算);二、判令被告马莹向原告支付律师费1200元;三、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公告费等)由被告马莹承担。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6年05月20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南湾法庭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