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秀芬、珠海辰祥人力资源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朱理芳与被告叶秀芬、珠海辰祥人力资源有限责任公司中介合同纠纷一案,已于2026年2月5日作出(2025)粤0402民初28754号民事判决书,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粤0402民初387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珠海辰祥人力资源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朱理芳退还28000元及支付以28000元为基数,按同期一年期LPR,自2025年7月29日起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资金占用损失;
二、被告叶秀芬对被告珠海辰祥人力资源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0元,被告珠海辰祥人力资源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叶秀芬负担500元。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告朱理芳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00元,由本院退回500元。被告珠海辰祥人力资源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叶秀芬负担的部分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7日内向本院缴纳。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