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玲、王叔鹏: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诉被告刘玲、王叔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们下落不明,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开庭传票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一、判令被告刘玲、王叔鹏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支付借款本金8388.89元及暂计至2025年6月26日止的利息421.58元、罚息151.7元和复利13.52元;二、判令被告刘玲、王叔鹏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支付自2025年6月27日起至借款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五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减63.5基点(1基点=0.01%)的基础上上浮50%计算罚息及复利(罚息以本金8388.89元为基数,复利以正常利息为基数);三、判令被告刘玲、王叔鹏偿还原告的律师费损失1200元;四、确认原告对依法处分抵押房产【珠海市斗门区白蕉路3189号(金碧丽江-东第)2栋1单元401房】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五、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6年5月27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南湾法庭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作出判决。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