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彭刚诉被告叶奕标、银广厦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340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叶奕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彭刚支付剩余工程价款294133元;二、驳回原告彭刚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11.99元,由被告叶奕标负担。原告缴纳的诉讼费,本院于本判决生效后予以退回;被告叶奕标负担的诉讼费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