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骏路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张秋楠与被告广东骏路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罗广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方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等。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判令被告立即向珠海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股东变更登记,并将原告从被告股东名册中涤除;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等)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和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6年5月29日上午09时30分在高新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开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二六年四月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