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珠海铭鑫廷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珠海市鼎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胡玲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118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珠海铭鑫廷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珠海市鼎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5月18日签订的《居然之家招商合同》已于2025年3月26日解除;二、被告珠海市鼎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珠海铭鑫廷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租金等各项费用合计19448元;三、被告珠海市鼎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珠海铭鑫廷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9448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2025年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四、被告珠海市鼎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珠海铭鑫廷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占用费63702元;五、被告胡玲对于上述第一至四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六、驳回原告珠海铭鑫廷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08.51元,由原告珠海铭鑫廷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417.87元,被告珠海市鼎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胡玲共同负担1790.64元(原告多交的案件受理费待本判决生效后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负担的案件受理费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