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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29464号原告李日成诉被告程福超、第三人莲大企业管理(珠海)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6-04-03 17:58:08 打印 字号: | |

程福超:

    本院受理原告李日成诉被告程福超、第三人莲大企业管理(珠海)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294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程福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日成支付租金等费用111222元;二、被告程福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日成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11222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2024年8月31日起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李日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96.56元,由原告李日成负担304.83元,由被告程福超负担2491.73元。原告李日成多交的案件受理费待本判决生效后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程福超负担的案件受理费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原告李日成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被告程福超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责任编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