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洪林:
本院受理原告徐进与尚洪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材料,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证据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解除原被告双方于2025年3月11日签订的《车辆买卖合同》(合同总额为80000元,已实际履行合同总额为84500元);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购车款84500元及利息2016.42元(以845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5年3月1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5年12月23日);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6000元(按车辆预付款80000元的20%计算);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及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以上暂合计102516.42元。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6年7月13日9时30分在本院新审判大楼105室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